第一条 学校校园网(以下简称“校园网”)是一个为全校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为了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校园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网络规划与布局、入网审核、联网技术服务、信息安全的技术管理、组织项目施工、网络维护等。
第三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必须通过校园网来实现对外的网络信息服务,不准私接网络出口和私设网站,不准单独开通域名。已经开设的,要立即关闭。因此而造成后果的,由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校园网的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及校园网所有用户,网络信息中心(简称:“网络中心”)是校园网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校园网络系统的运行安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校园网络设施,违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七条 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校园网的各种网络互联设备,对于网络系统通信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安装。需要移动或安装时,必须经过网络中心同意。对于故意损坏网络设备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申请上网的用户,应先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填写并发起网络安装申请流程,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网络中心负责人审批。网络中心审批同意后,再行安排登记注册,并分配帐号,安装联入校园网。网络接通后,用户要填写网络安装、运行情况反馈意见,由网络中心送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九条 入网用户必须自觉遵守校园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联入校园网,否则网络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罚。
第十条 网络中心将监控网上发布信息情况,坚决抵制在网络上乱发信息。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网上信息发布原则,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对本单位网页信息安全负全责,指定专人定期对网上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在网络上发表反动言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个人的责任,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对校园网络的侵袭。网络中心对校园网实施病毒监控,所有上网用户也要积极防范,发现病毒,及时向网络信息中心报告,严禁上网用户在互联网上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十二条 严禁利用校园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开通BBS、BLOG等电子交互式网络服务,不准利用校园网在公众互联网上发布国家明令禁止的信息。网络信息需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才能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网络中心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入网的容量、运行情况等,合理利用网络资源。为了保证信息安全,网络中心实时监控整个网络的运行情况,并定时安排工作人员巡检设备运行情况,对出现的网络故障进行及时排除。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网络信息中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