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所属网站的管理、使用、维护,保证网站的安全稳定运行,规范网站管理人员的行为,促进网站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运行管理规定。
第二条 我校所属网站具备国家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宣传部作为学校所属网站的主管部门,具有相应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设备以及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宣传部建立相应的网站管理制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校所属网站及相关人员进行管理,保障学校所属网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 网站内容管理
第四条 宣传部负责我校网站的考察、论证、选型、引进及搭建、学校首页的设计与部门站点的技术支持,各部门网站专管人员制作的上传内容(含所有页面及其超链接)必须遵守第一章的规定,并经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方可上传至服务器,重要新闻和重要通知的发布必须报请宣传部审批。
第五条 山青信息网为教育性网站,其内容主要用于学校对外发布新闻、公告、招生信息、就业信息,教育新闻等内容,是我校对外宣传的窗口之一。各部门网站专管人员应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网站内容,保证网站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快捷性。发布在网上的所有资源(包括页面版式、图片、文字等),其版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转发和用于其它用途,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部门网站专管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用户在访问山青信息网时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上报网络中心予以解决。
第七条 各部门网站专管人员须负责监控本部门网站的安全运营,发现网站内容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学校所属网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网站内容不得含有: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
第三章 网站技术要求
第九条 山青信息网在建设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阶段开发性原则:网站全面规划,功能实现分阶段进行。
易用性原则:方便浏览者使用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后台管理人员的管理负担,做到部分工作的完全或部分自动化处理。
规范化原则:在系统设置、网页设计、数据库开发等所有的工作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实施,制定完善的制作规范,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可扩展性原则:系统设计要考虑到未来发展的需要,同时考虑网站建设的阶段性,设计要尽可能的简明,各个功能模块间的耦合度小,便于系统的扩展。
维护量最小原则:利用统一的网站内容管理系统实现动态发布,达到日常信息发布不需要进行网页设计和FTP上传。
审核和权限管理原则:利用统一的网站内容管理系统,在发布信息的操作中实现分级权限管理和后台检验审核。
安全、稳定性原则:各部门网站必须使用学校统一的网站内容管理系统,以保证访问性能、安全性、稳定性和用户授权等问题。不允许私自在校外空间架设以部门或学校名义的网站、论坛。
第十条 网站设计和制作应该大方、庄重、美观,切忌花哨和笨重,格调明朗。网站应该以提供信息和服务为主,在访问速度和页面大小应该有所平衡,一般情况下首页的大小最好控制在50KB以下,其他页的非重复部分在30KB以下。主页导航区的设计力求简单和高效率,以便于用户查找信息快速、准确。
为了加强学校网站的视觉识别效果,学校全名和校徽必须使用宣传部统一下发的样式。在设计中应该注意最新技术的使用、网站结构、文件命名、导航、常用文件等多方面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并与网络信息中心及时沟通。
各部门在使用学校统一提供的网站内容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部门网站时,应遵照并执行《CMS系统模板制作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 信息发布规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指定专人担任网站专管员负责本部门网站的日常维护、管理,分管处长须负责审核本部门的上网信息。需要在学校首页上发布的内容,由宣传部审核;各部门应及时发布最新信息,每周提供的信息不少于两条;网络中心每个季度对网上信息的时效性做一次全面审查,超过一定时限的信息必须撤除。
各部门需与学校宣传部(网络信息中心)签订《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网上发布信息安全责任书》。信息发布流程图如下:
1、只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
① 提交初审(部门信息员)
② 终审签发(部门分管领导)
③ 发布(部门网站专管员)
2、需在学校门户页面上发布的信息
① 提交初审(部门信息员)
② 部门审核(部门分管领导)
③ 终审签发(宣传部)
④ 发布(宣传部)
第五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所属网站专管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网站专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网站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部门网站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部门网站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发现有害信息,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学校保卫处和宣传部(网络信息中心)报告;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站中含有有害信息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停止其网站业务。
第十四条 网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网站有关网络管理的口令为我校重要机密,应定期或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并保证不被泄露。
第十六条 网管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网站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网站管理员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宣传部(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